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所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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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事件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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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
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经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
河北证监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河北证监局备案。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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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
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 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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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
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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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
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
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
河北证监局报备。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
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
总裁审核;
(二) 报送总裁审批;
(三) 抄报全体董事;
(四) 报送接受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抄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要求向河北证监局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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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为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
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
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
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
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河北证监局报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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