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
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
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提名人推荐的人数不得
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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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
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
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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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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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
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