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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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
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辞任的,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或独立董事存在丧失独立性条件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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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
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选择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东会或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
由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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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
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
第十五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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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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