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链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性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
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为,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 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担保、
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
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以任
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
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
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
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
担保的金额相当。 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全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 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
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
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
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
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
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门对被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门对
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 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
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 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
终止的情形; 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
力; 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
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 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明;
(六)反担保方案。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
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于:
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
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后的财务报吿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 计后的财务报吿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复印件;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部门应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 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
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告知董 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
事会秘书。 告知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 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
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 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
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凡涉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
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应当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产 1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五)最近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负债率超过 7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形。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前款第(五)项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保情形。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六条提交股东
的对外担保事项提进行审批。 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
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 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
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事同意。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且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且合
约定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 同约定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
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必要时交 式的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必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 第二十四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
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各项义务性条款。对 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
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 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方式;
(六)担保期限;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保合同。 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
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 务所,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手续。 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备案管理。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 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
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 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制。被担
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 保人在担保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 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 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 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
作。 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
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 偿债能力,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
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司董事会。 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
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
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
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
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
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
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信息披露义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
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款义务的; 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
力情形的。 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
尚未公开披露前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范围内。任何
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 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致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
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怠于 第四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怠于
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 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
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 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
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损失多少、风险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损失多少、风险
小、情节轻重等情形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形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
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为准。 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行,
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