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
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5 年 11 月 7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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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由控
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怡”)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同意将其补充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的其他各项股东会事项未发生变更。上海康怡具备向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
资格,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周一)下午 15:00 在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道 6 号
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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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共 136 名,代表股份数 90,432,6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1876%,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数 5 人,代表股份数 49,123,6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079%(其
中 2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因回避表决未对议案一进行
投票)。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人 数 131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的公司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因回避表决未对议案一进行投票)。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7 名,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 10,225,83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5797%。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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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新增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根
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所律师
未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核实。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33,535,647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2814%;反对 2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2805%;弃权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4,6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2814%;反对 2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2805%;弃权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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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6,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2697%;反对 2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2805%;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6,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2697%;反对 2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2805%;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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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4,6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1,1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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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
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4,6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
度>的议案》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4,6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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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整体获得通过。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90,153,499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应审议的议案二、议案三之(1)(2)子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进
行表决,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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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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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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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 范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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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