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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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市测
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是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
或从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
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施加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披露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
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
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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