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公司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
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
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四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与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
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
规范;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
密;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要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
审核和披露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
担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利用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收
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
月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
务管理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和编写分析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
公司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公司审计部应按规定,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其
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调查处
理,对确实存在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公司又不纠正的,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受托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说明,并在发表的独立意见中说明。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应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方法、会计政策和评估、编制的程序、职责分工和编报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
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和单位。
公司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定编制方案。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应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研
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并将其会计处理方
法及时提交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
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公司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上述事项还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应进行全面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内容
包括盘点公司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和现金、无形资产的各种权属证书、房屋建
筑物、运输等设备的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和贷款与银行核对、核对票据、应收应
付与债务债权单位核对、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核对、长期投资的相
关权属证书或合同协议与账面记录核对、长期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投资收益的处理
与会计准则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与交易账户和交易记录核对、持有至到
期投资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与购入债券的凭证或交易账户核对、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如为股权投资的,还应与股权投资协议或交易账户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
对等,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在财产清单和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取
得合法证据,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财务管理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财产清理,对存货、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及其金额。
第十四条 为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
易或事项的情形,公司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整为结账时
点。
对结账时点前发生的所有收、付、转业务均应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将结账时
点前发生的收、付、转业务计入下一年度,也不得将结账时点后已发生的收、付、
转业务计入本年度。
对于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
需要取得和保留审批文件。
结账后发现有应计入本年度的收、付、转业务漏记或原会计处理有差错需要
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财务管理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进行操作。
第四章 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
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
意进行取舍。
第十六条 在会计报表草稿编制完成后,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
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检查核对准确无误后,编制正式的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子公司的,还应在编制个别报表的基础上,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出恰
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终止营业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编制财务报告;
在清算期间,也应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
提交给内部相关负责人和董事会;子公司还应及时报送给公司的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
加强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
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
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及其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独立董事制度》中“年报工作制度”的
规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
时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将经过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公司应及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报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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