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每一投票表决权
可以为“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股东投给每一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但是只能选择三者之一,否则该股东对该位董事候选人
的投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
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 2 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