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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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本规定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联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
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与投资者的联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创造良好的资
本市场环境;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研究人员;
  (三)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预留必要时间。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可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以可行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
于公司或以其它方式予以公布,以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通过路演、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
议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进行交流,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
一对一沟通的文字记录资料放置在公司或以其它方式予以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和网络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将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作为依据回复或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可以在加以整理后,以可行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官方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与公司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经理层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与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具体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
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
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
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对调研、沟通、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以防止泄露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
订。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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