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年报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要求或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会同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对
外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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