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8: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南京市测绘
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项决策、制度,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作为独立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可以按照公司总经理室的安排对于各部
门、各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汇报审计结果,对于发现的重大情况应
及时向董事会反馈。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审
计部,在其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指
导及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审计部应根据所在公司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审计人员如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审计部职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长决定,审计部
长的回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
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通过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对经营、管理机制进行监督,
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经济活动的效益、效果、效率,应当经过内部审计予以客观反映与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下列事项进行
审计监督:
  (一)对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经济活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融资和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有关经济合同签订、投资决策、资产处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
重要的经济活动以及会给公司未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目标履约、流程动态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接受委托,对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室各位
成员以及公司所认定的其他关键岗位业务负责人(由总经理室指示确定),因任
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岗位调动、辞职、退休、被免职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进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中肯独立的评价意见;
  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 1 个月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
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
序。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离任审计的期限一般与被审计人员的任期一致,如任期超过三年,则选取近
三年作为审计期间。
  (六)对股权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七)审核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及公允性,关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
  (八)审核公司的抵押与担保业务执行的合规性,评价是否具有科学规范的
评估管理体系及执行控制体系。
  (九)持续监督公司重大资产的购买与处置,定期出具评价报告。
  (十)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开展定期审核,合理保证关联方及其交易得以清
晰界定和识别,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实现。
  (十一)审核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对生产经营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十四)为各部门、子公司提供审计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五)负责审计档案管理事项,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
  (十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协助各子公司成立内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并指导各子公司依法开展内审工作,及时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决算、财务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资产,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决定制止。
  (六)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
位、部门、个人,可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八)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
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招投标工作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部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工作重点,拟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并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方式和时间。
  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三)成立审计工作组,明确审计分工,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四)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请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名查收。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了解与本次审计相关
的情况以及所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事项。
  (六)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计
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过程的以下方面:
  (七)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被审计单位或提供证明资料第
三方的认定签证。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都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编制人和审核人
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八)审计终结后,审计工作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编
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
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由审计部复议后
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裁决。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
审计工作组应予以说明。
  (九)审计部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十)审计部根据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最终审批意见,做出审计结论与
决定或整改通知,于十日内送达被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当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
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定期至科技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未经审计委员会同
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
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审计人员和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予以物质和精神
上的奖励,并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
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应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测绘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