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8: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
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
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
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
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
  (一)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或规划所需的资金,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
总经理审批。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负责决定和执行交易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清理);
  (三)董事会休会期间,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负责决定和执行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的资本性投资活动;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10%的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非资本性投资活动;
  (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
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他涉
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确定决策权限;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达到下列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不包括对外担保):
(不含)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至20%(不含)或2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至20%(不含)或2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
过200万元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至20%(不含)或2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可不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直接由总经理负
责决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上,总经理有权签订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
以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重大合同。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营管理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负责公司财务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及分工;
  (二)负责组织制定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办
法;
  (三)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四)列席董事会、股东会,并可以要求发言;
  (五)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及授权范围,负责主管部门的工作;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六)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利:
  (一)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审核公司
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三)根据本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及程序,报总经理批准;
  (四)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的权利;
  (五)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定期及不定期地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的
建议;
  (七)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对负有严重责任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相关内部管理机构。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撤并由总经理提出方案,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
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
通知有关下属公司人员参加。
  公司下设的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
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
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总
经理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经理应
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事先由人事部门考核,并征求有关
方面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人
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董事长及管理层意见后,进行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
度;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依
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审批。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
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八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二)考核总经理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在每年年初的董事会上确定当年应完成的指标要求。年度末,根
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情况考核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经
理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其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经董事
会决定,可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根
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总
经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
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四)因指挥不当,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
员工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
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会有权
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
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而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测绘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