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鸿
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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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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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
申请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及该等事项的资料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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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不含本数),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已经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
及时披露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等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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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