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
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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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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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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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
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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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
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
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
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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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