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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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
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
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
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
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
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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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负责。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
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
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
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
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致歉;
 (二)在公司协同办公网上公开检讨;
 (三)在公司例会上通报批评;
 (四)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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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赔偿损失;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撤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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