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
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还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
至少应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
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
告,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披
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与年报相关事项的履行职责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
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