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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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保证企业遵守
国家的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履行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对经
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
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负责人依照本制
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
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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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配置不少于三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
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
富的实践经验。
  审计部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设部门经理,负责总体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
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审计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作出奖励和惩罚的建议。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
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原则和依据
  第十三条 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以帐项审计、制度审计为基础,推广运
用风险审计,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制度;
  (二)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标准、经济合同及计划、预算、定额;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
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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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单位(或下属)单位经营责任、工程项目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成本、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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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 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
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使用、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
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
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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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
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展开审计调查,取得审计证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实物;
  (六)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
公司审议后实施;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行
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按董事会要求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审计
工作小组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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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对象采取检
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都应形成审计底稿,并应针对有
关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四)审计终结后应形成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内
容应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依据;审计情况、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后续跟踪人员。
  (五)审计报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六)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形成审计结论的应及时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
事会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回馈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部门也应及时了解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形成工作记录以便查询和考核。
  (八)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
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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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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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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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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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或其他公司
制度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
问题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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