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的规范化,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
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
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
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
件: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
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格式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认可
网站的要求。
第十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
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
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前条所述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 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公司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财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
(二)相关职能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定期报告经财务
负责人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将定期报告提交给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的认可的
网站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
制临时报告草案并经财务负责人初步审核;
(二)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
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实务,准备和草拟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协会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 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地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并在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公告;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董事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名册;
(九)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十)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一)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十二)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汇报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财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配合财务部门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告中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证券部、财务部门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将知悉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
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的债务
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
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
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外公布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一)审核:公司对外发布的重大信息需经交易商协会进行审核,并对协会
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发布:发布信息经协会审核通过,并在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在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的信息不应晚于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八章 信息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承办。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办公室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应
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送公司财务审计中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
的,可向公司董事会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
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
任:
(一)违反《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致
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等应予以追究
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八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则要求,本
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