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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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安徽鸿路钢
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决策
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
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
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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