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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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
容;
  (二)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
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预
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的有关条
款。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
方式、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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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模适度
 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结构合理
 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东收益。
  (三)成本节约
 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时机得当
 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依法筹资
 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需
求;
     (二)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
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    年度(中期)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企业债
券的财务预决算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单笔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单笔超过 5000 万元、累计超过 1 亿元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 100%的贷款(含 100%)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贷款(含 100%)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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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
  (一)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提出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如果
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市场部提出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
决策,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方案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
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
限与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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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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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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