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科技或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特制定《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是
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增长,进而为广大投资者带来越来越大的投资回报,因此有必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及持有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
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
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
响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47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4人。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
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
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拟认购份额 占本计划比 拟认购份额上限对应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上限(份) 例 ( %) 公司股份 数 量 (股)
董事兼总经理、金丹
生物董事长、聚乳酸
研究院总经理、伏羲
实验室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金丹农业董事
董事、高管小计(4人) 1,724,712 15.51 155,10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不超过143人)
合计 11,120,000 100.00 1,000,000
注: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份额分配情况根据实际参与及缴款情况确定。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
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最
终认购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若重新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则该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获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0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2,727.5107万股的0.44%。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
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金丹科技A股普
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
《回购报告书》。截至2024年12月13日,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79,180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0.91%。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于2025年8月7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5
年8月7日,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580,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4%。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涉及杠杆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
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
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2.00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112万份。除特殊
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
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认购的份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
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
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
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为11.12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购买价格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56元的60%,为10.54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54元的60%,为11.12元
/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
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所示: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
后的受让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受让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受让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受让价格不做调整。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
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
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
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
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
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
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持有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
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
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
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
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
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以达到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
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较2025年度增长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锁期
较2025年度增长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年度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因实施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对外并购、投资或开展新业务导致新增
标的公司/业务单位纳入合并报表的,则应剔除该新增标的公司/业务单位自并表日起至考核
期末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贡献。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考核条件,则相应归属期所有持有人对应的全部/
部分标的股票均不得归属,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下一期考核及归属。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按
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孰低原则返
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递延考核,该期未归属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递延至下
一期进行合并考核,若递延至下一考核期时业绩仍未能完全归属的,则相应
的权益均不得归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于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该部分
标的股票,按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
额孰低原则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实际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B C
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0%
个人实际可解锁份额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兑现,持有人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
获授持股计划总份额×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份额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
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于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按该
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孰低原则返还
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目前正处于发展的战略窗口期和关键期,在综合考虑行业情况、公司历史
业绩、现阶段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性,
公司制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
用且因业绩贡献突出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
人员,以上员工对公司的认可与稳定对公司战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
公司内部对个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
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效果,有助于促进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
期战略目标的实现,进而提升公司价值,能够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目标。
第八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
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
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
安排。
第十条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联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
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
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于召开公
司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七)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过户的两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
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
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有权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
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
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分配或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账
户已解锁部分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原则上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持股计划锁定
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
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
计划货币性资产。
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持有人出现异动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在解锁后按原始出资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
还给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则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安排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主动辞职、单方与公司(含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聘任期限届满后未与公司(含子公司)续签
劳动合同或继续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的;
(3)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
(5)持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6)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
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7)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
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含子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同时,
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
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按原有程序正常进行: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包括升职
或平级调动、降职)
(2)持有人退休的;
(3)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
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管
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
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
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本员工持
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5)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表决权,
每一份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有人会议。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
(2)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5)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义
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方案;
(6)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
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个人
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8)确定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预留份额的认购价格以及相关处置事
宜;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或本草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
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
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
规定外,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
持股计划;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并按承诺认购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3)遵守由公司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
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