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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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更好
地履行职责,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融资、抵押、
质押及担保等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由股
东会批准;5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
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会批准;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由董事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收购、兼并项目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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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兼并项目的,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董事会资产出售、转让的批准权限: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单项资产的出售、转让根据本规定第一条中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董事会重大担保的批准权限:
  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单笔抵押、质押值根据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董事会重大合同权限:
  公司购置资产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董事会批准对外举债权限: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不含)至 10000
万元(含)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贷款(含 100%)之间的,由董事
会审批;超过此权限的贷款,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固定
资产贷款,单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
  七、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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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本制度自公司 202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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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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