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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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9.31元,合计942,452.79元。
或“仁智股份”)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
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
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3852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一”)、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4240-424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
书》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13 日及 2024 年 5 月 18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8)、                (公告编号:2024-024)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郎鉴咨询中心”)原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瑜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郎鉴咨询中心上
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内容;
二项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对上述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1247.73 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61.93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 111.93 元,由郎鉴咨询中心
负担 50 元。(均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等 7 人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
智股份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6,957.72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
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
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
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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