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5〕第 00150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
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
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486 名,
持有长虹美菱 406,391,325 股,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智慧家电产
业园项目的议案》;2.《关于增加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
授信额度的议案》。前述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前述第 1
项提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进行了公告,前述第 2-5 项提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人资格及议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前述《关于增加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有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
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
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5 项提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04,15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506%,反对 2,203,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21%,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423,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646%,反对 2,203,06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7124%,弃权 29,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23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6,935,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117%;反对 2,201,06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805%;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2,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24,81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9773%,反对 2,32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896%,弃权 2,9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424,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9338%,反对 2,327,36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8090%,弃权 2,9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573%。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4,67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9728%;反对 2,327,364 股,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A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1.7916% ; 弃 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71,201,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3410%,反对 32,286,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46%,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93,466,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2.6484%,反对 32,286,0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5.0948%,
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568%。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7,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93%;反对 32,286,003 股,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A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8.5150% ; 弃 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71,20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3408%,反对 32,28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48%,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93,465,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2.6477%,反对 32,286,9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5.0955%,
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568%。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6,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90%;反对 32,286,903 股,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A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8.5152% ; 弃 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71,199,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3404%,反对 32,287,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49%,弃权 2,9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93,46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2.6467%,反对 32,287,30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5.0958%,
弃权 2,9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57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86%;反对 32,287,303 股,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A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8.5153% ; 弃 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5〕第 00150 号《关于长虹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
胡国杰
欧林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