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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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
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52 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郑弘孟主持。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54 名1,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9,780,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5.1877%。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7,76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络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7,487,917,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91%;弃权 8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4,072,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338%;反对 242,762,4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46%;弃权 83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17,506,441,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652%;弃权 72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59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719%;反对 224,352,54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36%;弃权 72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17,505,622,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696%;弃权 77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777,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215%;反对 225,123,51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10%;弃权 77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17,729,65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813,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反对 1,127,97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弃权 731,09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及相关数据占比尾数不符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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