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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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11月24日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
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重大交易类型按照《上市规则》
执行,但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
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作出
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的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
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由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会通知中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任
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股东,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股东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会
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
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四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章 休会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
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
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
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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