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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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关联方占用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公司“关联方”,是指依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具有关联关
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在公司日常经营之外的资金往来中,所产生的资金占
用。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上
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
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
                                 《内
部控制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
实施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生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
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
方清偿的期限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关联方所持公司股权冻结等相关事宜。凡关
联方不能按期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八条 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
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或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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