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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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目 录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归集和传递快
速、有效,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
公司的公众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本公司或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可能知情的内部人士。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
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第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同时适用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召开或即将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构成一致行动人)股份的
股东持股增减 1%,或其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 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提交各自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
作出决议,以及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
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涉及的数据均指股份公司合并数据,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
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
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所述关联交易,除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诉讼和仲裁
  诉讼、仲裁发生时(以收到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书面裁定、传票、通知等
文件为准),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变更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和对外投资
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以
下内容: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报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进行业绩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第一大股东递送关
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第
一大股东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闻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第一大股东递送关
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第
一大股东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六)回购股份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以便
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七)吸收合并、分立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
关事项后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分立参照合并的报告程序。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
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以便公司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十)股权激励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破产
  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
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报告,并及时报告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的进展情况。
  (十二)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
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三)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第一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股份变动规则,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一)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应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
通知公司,公司予以公告;
  (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持有股份发生较大
变化的;
  (三) 法院裁决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当根
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股份变动规则,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
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再融资方案等情形时,第一大股东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第一大股东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第一大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
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第一大股东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第一大股东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后按照本
章规定的程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
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预报职权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
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如涉及事前审议)、独立董事(如涉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
项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 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事项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重大
事项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事项。公司相
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重大事项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信息进行汇
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
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重大事项、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重大事项,按本制度的规定报
告有关信息,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
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进行调查、问询时,第一大股东应当积极
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事项,
不得进行重大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
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一大股东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第一大股东及其他知情人员不
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第一大股东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
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一大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依法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对于
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
辞退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满足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调查小组合理认定的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
述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 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
述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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