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目 录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等网络沟通渠道,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用文字、语音等形式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其他职
能部门、下属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分
类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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