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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至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后,正式确
定年报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度依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说明独立董事当年的履职情况以及其履行职责时重点关注的事项,并在年度股东
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
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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