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中“持有”是指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
有或其他控制方式。“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
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股份锁定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
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如新
开设A股证券账户等)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
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
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行解锁。
第十二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各自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6个月后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本公司股票,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禁止转让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44条规定,
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
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报告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附件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
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送《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二),本公司董事会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股份变动情况,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44条规定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
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误操作”、
“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
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
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计划买卖华创云信股票申报表
本人姓名
□董事
本人身份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
交易主体 □亲属
□其他
交易主体姓名/名称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其他
交易主体 A 股账户
上次买\卖日期
持股数量(单位:股)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本次预计交易日期
本次预计交易数量(单
位:股)
提请注意事项及风险
本表适合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股份变 变动人与 上年末持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
董监高姓 董监高职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 本次变动平均价格 本次变动
动人姓 董监高关 买入/卖出 有股份数 数量(单位: 股数(单位: 变动原因
名 务 (单位:股) (单位:元/股) 日期
名 系 量(股) 股) 股)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报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