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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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
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
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责任部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大股东及所
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
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
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发生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二)常规交易事项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资行为;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传媒传播的信息;
等事件;
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序、被责令关闭;
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七)其他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
站上披露;
决议;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响;
设定信托;
  第六条 以上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第一大股东拟转
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第一大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的情形
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有关人员和部门,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
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有关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
事长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除经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及时报告。
  (二)常规交易类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三)其他交易类事项:
履行报告义务;
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
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
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
期间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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