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公告编号:2025-069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顾简兵、陈建玲、刘
鹏、阙江阳、郑坚、杨喆、柯银霞、骆科波、骆骏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5〕23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顾简兵、陈建玲、刘鹏、阙江阳、郑坚、
杨喆、柯银霞、骆科波、骆骏骎:
经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是建筑与装饰业务收入、成本跨期导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
目竣工验收后,公司未准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累计投入成本并及时更新预计总成
本,而是将大额收入及成本确认在竣工后年度,导致 2021-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2022 年 4 月,公司将 2019 年购得的上海东江建
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0%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五亩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
格为人民币 7,080 万元。公司将该次出售披露为与梁明华控制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但相关股权款实际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冠全控制的上海百汇星融企业管理有限公
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司出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ST 创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ST
创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顾简兵(身份证号:310103************)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数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对顾简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建玲(身份证号:350624************)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
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我局决定对陈建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鹏(身份证号:370202************)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今任公司董
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
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鹏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阙江阳(身份证号:310107************)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
决定对阙江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郑坚(身份证号:360111************)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5 日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坚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喆(身份证号:130902************)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总
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柯银霞(身份证号:342623************)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
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
定对柯银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骆科波(身份证号:330123************)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
骆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骆骏骎(身份证号:350204************)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骆骏骎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
真总结、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持
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