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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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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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52 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
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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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光智科技 指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指
股票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 指
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
日止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
归属 指
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
归属日 指 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上市规则》 指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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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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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9 号)以及《哈
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飞股份”,
股票代码“300489”。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
营范围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公司中文名称
变更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光智科技”,证券代码
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1386 号)、以
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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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为:为推进长
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如下: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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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30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
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
分配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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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3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07%。本激励计划未设置预留权益。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共计 425 人) 733.00 87.78% 5.32%
总计 835.00 100.00% 6.07%
注:1.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
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放弃获授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
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
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
项的规定,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
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
安排和限售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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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8 个月。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
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
公司应当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向其归属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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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
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
将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限制性股票
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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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02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02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9.83 元的 50%,
为每股 19.9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04 元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
定,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
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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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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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安排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归属期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归属期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1.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
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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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各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相关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以及《上市规
则》第 8.4.2 条、第 8.4.6 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至十四章,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
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
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
解决机制”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
程序如下:
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本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关
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法定程序如下: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
出现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部分所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必要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
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
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推进长期激励
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
诺函,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回
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
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李诗梦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