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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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加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浙江米
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
大事件”)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部门,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
联交所指定网站“www.hkexnew.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
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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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
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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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深交所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
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
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出现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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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并立即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就相关事项
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
深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接受质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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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
的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
告应当与向深交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向深交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深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可以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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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
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
  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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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
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
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及
香港联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应当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股票上市
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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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
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
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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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章程》认为应当进
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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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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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导致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
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
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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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
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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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如政府补贴),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三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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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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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或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实施细则规定
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前述规
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交易或重大事件后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报告。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
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件及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
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八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
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
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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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
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细则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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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
相同。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细则,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
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
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职能部
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深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报。
  第五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提交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在 2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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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
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
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
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
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
化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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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约见安排。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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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
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
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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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细则的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
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实施细
则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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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今
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联(连)关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关系”;“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
联(连)方”或“关联(连)人士”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相应解释
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如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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