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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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相关保密和档案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米奥兰
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前款所称“证券”,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
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及为公
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
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
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
家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
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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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
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
机关工作秘密且不涉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径行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
作秘密的,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相应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
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的情况向
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
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
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
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
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
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至
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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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
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有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
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
进展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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