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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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
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或其他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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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委员会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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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
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
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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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公司
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及书面报告
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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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
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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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改聘工作。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改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约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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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
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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