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证券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产生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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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报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九)公司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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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相关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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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查询。
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管理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完后提交到证券管理部:
(一)编制公司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时;
(五)发生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时;
(六)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情形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管理部应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的,证券管理
部应提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
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
至证券管理部。
第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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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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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抄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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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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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企业代码或 与上市公 内幕信息所
企业名称或自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 登记人员及
自然人身份 司关系 处阶段
然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注 3) 容(注 4) 登记时间
证号码 (注 2) (注 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