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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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
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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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
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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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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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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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
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
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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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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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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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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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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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
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相关信息;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证券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
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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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
新闻发布时,其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相关,应当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是应当由
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前对外发布。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及时交董事会秘书
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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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
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证券
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为 10 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
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
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
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
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
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并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
时,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成公开
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
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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