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公司、合伙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包括相关投资减少或退出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或开发项目;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
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
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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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
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
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转让和回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逐级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审议前,公司应向总经理、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
拟对外投资项目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应对须经
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
董事会进行决策。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视情况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
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对拟议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初步评估和立项;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对公司
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交割手续,编制项目结案报告、资料归档等;对已完
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相关
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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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严格按照《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投资管理部和证券管理部参加的
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
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
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
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
公司决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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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
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
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
(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
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不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
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
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该依法收回对外投
资: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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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公司应结合账面价值、市场公允价值等因素拟定合理转让价格;
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或公司认为必要,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出具评估报告。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财务部负责具体落
实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或有必要的参股公司,公司应派
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
亦可由子公司派出,对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上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
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
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通过参加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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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公司信息,应及时向公司
通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
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并同时执行公司
会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
息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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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
书:
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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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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