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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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
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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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
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员共同签署
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而应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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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经公司允许,可解除竞业禁止,但
商业机密保密义务仍应继续遵守。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条款,除需按协议约
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
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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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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