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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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
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
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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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签字投票表
决,采取非现场会议形式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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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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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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