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4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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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部
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登记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参见附件登记表):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表(附件一);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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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的暂缓或披露登记事项表;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三)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并
在前期报备的登记材料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
织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
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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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 豁免 ?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 ? 国家秘密 ?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类型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暂缓/豁免披露方 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式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暂缓/豁免披露信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所属信息披露文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暂缓/豁免披露信 重大交易 是□ 否□
息的类型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信息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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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原因和依据
相关人士是否已签
是? 否?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相关信息是否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已通过其他方 是? 否?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式公开 名单
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
由
仅
适 披露对公司或
用 者他人可能产
于 生的影响
商
业 暂缓披露的期
秘 限
密 是□ 否□
恢复披露情况
(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其他公司认为
有必要登记的
事项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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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其衍生品种;
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三: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与上 亲属 知悉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市公 职务 关系 内幕 登记 股东 单位
/名 国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类型 人证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司关 * 人姓 信息 人* 代码 类别
称* * * * * * 件号 地点 方式 阶段 * * *
系* 名 内容 *
码 * * *
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注: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序号 姓名 职务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