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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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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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
披露的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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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
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
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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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
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
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
  (六)如公司有募集资金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接受审计委员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审计范围内的具体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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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
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
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
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
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八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
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
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
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
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
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
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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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相关制度及相关
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
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及相关法
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
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
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
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
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
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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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在公司上市后,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
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
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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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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