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
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
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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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
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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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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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十五条 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 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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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如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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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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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且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
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
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四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
事务。
第四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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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分析研究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沟通与联络
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
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重大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
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在董事会秘书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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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管理
和监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
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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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