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
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同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
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违者由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
审计程序及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
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年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财务计划、经费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
(二)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销售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
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与经济效益情况;(对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超预算项目要进行审计)
(五)投资项目的资产状况及其效益情况:
(六)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
(七)计划、预算、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超计划、超预算项目),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下属公司的年度效益奖惩应先审计后兑现);
(八)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审计委员
会的安排,确定本年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同时报审计委员
会审核。
审计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所需的审计资源以及
后续的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
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
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审计资
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集
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及风险。审计小组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
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
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计小组应对所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关联性,
依据相关证据对具体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指定专人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审计小
组应组织复核并及时给予回复。审计小组应将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
计监察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正式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后,经相关领导层签批。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根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书,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监察部。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后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及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