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嘱、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交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年末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
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依照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的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