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及
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有关人员,在该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
该条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备;
(八)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或拟发生变更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
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