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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
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