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麒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
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机
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
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
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
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